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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陽淺談:著作權登記需及時
著作權:保護對象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權并不要求保護的作品是首創(chuàng)的,而只要求它是獨立完成的,是否獨立完成有時無從分辨,相對專利容易規(guī)避。
但是,著作權登記證書中記載的申請人申報的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日期的真實性需要其他證據證明。因為著作權登記機構系依據申請人自行申報的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日期等信息進行登記,其不對申請人申報的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日期等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所以著作權登記證書中記載的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日期不能作為證明和認定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的根據。
從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其實專利和著作權兩者可以互為補充。譬如申請專利的產品如果涉及到平面作品,申請著作權可以保護作品在各種產品及宣傳渠道的創(chuàng)造保護,而不限于該項產品本身。而對于平面作品來說,如果應用在產品包裝上時,除申請著作權外,還可以申請外觀專利來取得更有力的保護。
在此,“盛陽專利”提醒大家,不論做什么,一定要有證據意識,證據保留真的很重要。尤其是著作權,不要因為有了著作權登記證書就高枕無憂,底稿與公開更重要。作品完成后,及時進行著作權登記也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