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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陽小講堂:侵權訴訟中的許諾銷售

返回列表 來源:盛陽專利 發(fā)布日期:2025-01-08 10:01:00
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
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盛陽小講堂:侵權訴訟中的許諾銷售
盛陽小講堂:侵權訴訟中的許諾銷售

 
其中的“許諾銷售”指的是:
許諾銷售(offering for sale),亦稱提供銷售或為銷售而提供,簡言之,就是明確表示愿意出售某種產品的行為。許諾銷售,是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通過專利法第11條第一款的內容,可知,對于專利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的所有環(huán)節(jié)都在專利法的保護范圍內。
 
然而,對于許諾銷售的判斷,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的。并不是提及了專利的名稱就是許諾小說,下面以一個具體的例子進行說明:
A公司的專利保護了“B網絡”,“B網絡”構建主要部件是“C裝置”;“C裝置”為D公司的產品。當D公司在銷售“C裝置”的時候,在“C裝置”的說明書上寫明本產品支持“B網絡”的搭建。此時,D公司的行為是否是許諾銷售呢?
法院對此的裁判結果為:
專利法所禁止的許諾銷售行為針對的對象應該是落入專利保護范圍的產品或者利用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本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保護的是由基站控制器、基站、信號旁路裝置組成,各組件之間具有特定連接關系,信號經由特定路徑傳輸的系統(tǒng)。D公司是基站控制器、基站設備等的設備制造和銷售商。雖然D公司網站及相關產品技術手冊介紹其基站控制器與基站設備均支持B組網,但是該介紹主要是對基站及基站控制器產品用途的說明,其目的在于推銷可以廣泛運用于多種組網方式的基站及基站控制器,而非對落入本案專利權利要求1保護范圍的對象本身進行針對性描述與推銷。因此,一、二審法院認定D公司上述行為不構成許諾銷售,并無不當。
 
即,專利法所禁止的許諾銷售行為針對的對象應該是落入專利保護范圍的產品或者利用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為判斷是否構成許諾銷售行為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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